解除合同適用訴訟時效

解除合同適用訴訟時效
1、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無此約定時,則無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應爲當事人約定的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目的而解除,一般無損害賠償,但在因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當事人未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可能存在着損害賠償。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爲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3、第三人的過錯行爲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時,債務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爲違約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4、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構成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新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是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
5、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關於損害賠償的約定,或者雖無此類約定但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存在着損害賠償。因約定而生的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爲約定的支付賠償金期限屆滿的次日,無此類約定時則爲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違約而生的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爲違約責任成立亦即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次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