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是否要約定具體的期限
簽訂合同的時候,對履行期限進行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就有必要約定買賣交易完成時間和還款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簽訂合同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爲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
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檔案,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
成爲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爲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爲作爲承諾的,合同成立。
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對履行期限進行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因爲只有這樣,就有必要約定買賣交易完成時間和還款期限,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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