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風險如何識別與防範

合同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合同也承擔着一定的法律風險。那麼合同的法律風險如何識別與防範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有關合同的法律風險識別與防範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合同的法律風險如何識別與防範

【司法實務】公司企業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法律風險識別與防範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法律意識的提高,合同已成爲企業在生產經營、對外業務往來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合同雖然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樑和紐帶,但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一些企業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合同簽訂技巧不足,這樣就可能導致企業合同出現法律風險,引發合同爭議。然而企業處理這些爭議糾紛時,不僅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還要承擔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個合同從訂立、生效、履行到終止,其中每個環節都存在法律風險,企業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風險當中,引發法律糾紛。

爲了“防患於未然”,爲了加強對合同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和企業的自我保護意識,筆者結合多年的法律實踐,與大家解析一些常見的合同法律風險,併爲大家提供一些解決風險的建議與方法。

合同主體的常見問題及法律風險

合同主體就是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這裏所說的“人”是廣義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就不用解釋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應的一個法律概念,其主要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是與自然人的區別之處);

2、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3、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有限財產責任。這是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根本區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包括: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四種。其他組織則主要是法人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一般是指合夥、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以上三種合同主體的權利能力與行爲能力都是不一樣的,不同的合同對三種合同主體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不同的合同時,要嚴格審查合同的權利能力及行爲能力。

在這裏,我們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

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他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簽署者,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其無關。簽約主體一般可分爲代理人與代表人。當簽約主體爲代理人、代表人時,就可能會現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下面我們分別作一分析:

(一)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

1.簽約主體爲代理人時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後果。但是簽約主體出現以下情況時合同主體可能就不會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1)簽約主體無權代理

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如果簽約主體沒有經過合同主體的授權,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合同主體不對簽約主體的行爲進行追認,則合同就會被認定爲無效,企業則不能要求合同主體承擔責任,而大部分情況下籤約主體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這樣就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簽約主體超越代理權限

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不仔細審查簽約主體的被授權範圍,只關注其授權的真實性,看看有無合同主體的公章,看看有無授權,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具體權限卻往往視而不見。如果簽約主體超越了代理權限,同樣面臨着合同不被合同主體認可而歸於無效的風險。

2.簽約主體爲代表人時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人作爲法律擬製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終必須透過特定的自然人來行使。而在實踐中,代表人分爲法定代表人及員工代表人。有些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更有甚者認爲“誰籤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未弄清簽約主體與合同主體之間的關係情況下,就稀裏糊塗的簽訂了合同,結果合同風險四伏。

(1)簽約主體爲法定代表人時

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爲簽約主體代表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範圍進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許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合同,而公司章程屬於公衆可以獲得並知悉的內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外簽約時,其效力將受到質疑,所簽訂合同就會有不被合同主體認可的風險。這種法律風險較爲隱蔽,企業需要更加註意。這種法律風險防範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

(2)簽約主體爲員人代表時

員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業的業務員爲多。員工代表人對外簽約,必須有所在企業的授權書。實務中經常有已辭職的員工爲了私利仍作爲原企業代表簽約,而對方因長時間合作也不再對其授權進行審查,從而導致所籤合同可能無效,給企業帶來的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

1.合同主體爲限制行爲能力人時法律風險

當企業在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審查他的個人身份情況。如果自然人爲未成年人,他的行爲能力是受限的,一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來行使或進追認。如果企業對自然不作審查,很有可能會導致所簽訂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認從而導致合同不生效的結果。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剛滿16週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後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

2.合同主體爲無權處分人或無完全處分權人時的法律風險

當合同的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時,作爲相對人的企業與之簽訂的合同就存在歸於無效的風險。《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若企業與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權利人不追認,不認可,合同就會歸於無效。當合同主體爲共有人之一時,其處分權是不完全的,企業與之簽訂合同,同樣面臨着不被追認而致所簽訂合同無效的風險。

3.合同主體不適格時的法律風險

(1)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資格。

在一些技術性要求很強的行業,從事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纔可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比如建築、醫藥等行業。如果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相對人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爲無效。因這些行業一般所涉數額巨大,如果風險出現,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失將難以估算.

(2)合同主體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比如《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爲保證人。如果企業在與在於以上主體簽訂擔保合同時,就會因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企業則不會得到任何實際性的保證,從而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簽約主體、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範

爲避免合同主體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進行審查。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審查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個環節。大多數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只注意對合同條款的審查,卻常常忽略了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的審查,這樣不利於合同最大利益的保護。

作爲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審查簽約主體

如果簽約人是法定代表人,企業應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對方企業的《營業執照》;如爲員工代表時,應要求員工提供公司的授權書,以及員工個人的身份證明,同進要仔細審查其授權範圍及代理期限等。

二、審查合同主體

1.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若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若對方當事人爲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等,需要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若對方當事人爲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合夥人、企業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執照》,對於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關情況。

2.調查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合同利益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合同主體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如果簽訂了合同,而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會形如虛設,合同無法履行,根本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故在簽訂合同時要對相對方的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進行了解。企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查:

(1)對方的概況

主要包括:①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成熟階段還是衰退階段。③企業所在的地區是否有交易方面的傳統。④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企業的營銷與管理能力。

(2)註冊資本和淨資產

註冊資本、淨資產是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裏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註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繫,很多公司註冊資本很多,但實際資產卻沒有那麼多,所以在調查時應以企業的淨資產做爲履能力的參考。

3.調查法定地址及實際經營場所

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應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爲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檔案的確定標準。

4.調查銀行帳戶

企業在銀行的結算帳戶按用途分爲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其中,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的主辦帳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透過該帳戶辦理。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如有條件可對其基本存款帳戶進行調查,基本帳戶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希望以上有關合同的法律風險如何識別與防範的法律知識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