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標準。
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對受僱人勞務的實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對勞務的時間、勞務的地點、勞務的方式等,僱用人會在受僱人勞動的過程中隨時提出要求。
而承攬買的是結果,定作人只能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地點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揮工作的過程。
2.人身標準。
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傭人對受僱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關係,因爲不同的人提供的勞務是不同的。
承攬則不同,定作人購買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提出要求。
3.條件標準。
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應當提供工作的場所和條件,僱用人不提供的,受僱人有權要求僱用人提供。
而承攬人沒有要求提供工作場所和條件的權利。
4.報酬標準。
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應當給予相應的報酬,報酬的大小是與付出勞務多少相適應的。
承攬中,沒有取得工作結果,定作人就不應支付報酬,不管承攬人付出了多少勞動。
不僅如此,如果承攬人不能按約交付工作成果,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5.兩種關係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
一般來說,僱傭關係的僱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需要親自履行僱傭契約;
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夥完成。
另外,僱傭關係中僱員一般受到法律更強有力的保護,僱主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但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按照規定承攬關係並不屬於勞動關係,所以說是不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既然不能認定爲工傷的話可以按照民事損害來索賠,畢竟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理應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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