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當中加工承攬合同

合同性質約定不明的風險。承攬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標準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爲標的,也就是說,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人要求。這一特徵將承攬合同與僱傭、服務等單純提供勞務的合同或單純提供商品的買賣合同區別開來。如果合同約定不明導致合同性質不明確的,將給交易帶來風險。(一)約定模糊,容易導致與委託合同混淆。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產生的特定工作成果,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對該特定化的工作成果進行明確,否則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質。如果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對於責任承擔主體的約定模糊不清,將可能造成雙方的法律關係名爲承攬,實爲委託,導致雙方權責差異十分大,從而影響雙方合作交易的風險。(二)標的物約定不明,導致與買賣合同混淆的風險。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總是特定物,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可能已經被生產出來,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很強的替代性。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比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透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的。而且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三)原材料的供應及損耗處理不明的風險。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原材料問題是常見的風險。原材料常常由定作人提供,如果企業作爲定作人,那麼就要在合同中對原材料的交付數量、交付方式、簽收方式、交付時間與地點等作出明確約定。如果企業作爲承攬人時,就要對原材料進行適當檢驗,尤其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檢驗期限、檢驗標準、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方法等,爲己方責任劃清界限。原材料問題,在合同中要重點關注兩點:應對原材料的合理消耗約定明確的比例。一般由定作人指定比例,承攬人透過試做以驗證可操作性,以避免雙方因加工後期的材料損耗問題發生糾紛。應當明確加工剩餘原材料的所有權歸屬及處理方式。如果未約定的,剩餘原材料仍歸材料提供人所有,而加工廢料則由承攬自行處置。(四)驗收方式及質量異議處理約定不明的風險。驗收條款將直接影響到加工承攬合同成果交付的條件,因此企業要特別注意加工成果的驗收方式,以及質量異議處理約定不明的風險。合同中要對驗收方法、方式及時間節點都做出明確約定,尤其是明確質量異議的處理方法和期限。(五)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風險。雖說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權,但定作人真的可以隨意解。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無須徵得承攬人的同意。《民法典》新增:承攬合同中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權。承攬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另一個變化是: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權,將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時間要求明確爲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民法典》把條件限制爲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這裏的“完成工作”應當理解爲“交付工作成果”,在實踐中的情形一般複雜而不容易判斷,因此,合同中明確約定十分重要。

民法典當中加工承攬合同

總結,我們要注意新的《民法典》和以前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風險,比如合同性質約定不明的風險。建議企業在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注意上述風險,這將有利於避免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保障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