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後果是什麼樣的

合同履行不能後果是什麼樣的
合同履行不能的後果,具體要分三種情況來看:
第一,因合同無效導致的履行不能。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58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簽訂之日就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導致的履行不能,並不構成違約,因爲違約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造成了損失,這個損失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進行分擔。
第二,合同有效,因一方或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不能。
這種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均構成違約,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各自的過錯範圍內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合同有效,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情況下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由於這種情況下,雙方均不構成違約,也就不存在支付違約金的說法。只需要考慮損失如何分擔或者變更、解除合同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