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比如說,11週歲的小孩,花了3000元買了個電腦,這種購買行爲明顯與11週歲孩子的認知能力不符,如果該買賣合同想生效,必須得到孩子監護人的同意,在孩子監護人同意之前,該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第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
第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