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對婚前財產分割時效是多久?

重新對婚前財產分割時效是多久?

一、重新對婚前財產分割時效是多久?

重新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時效是兩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兩年內提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應當屬於一般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訴訟時效問題,應當與一般民事權利採取的保護措施相同,即應該適用一般民事侵權之訴關於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司法解釋

爲了督促在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人能夠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解釋》將婚姻法第47條中當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訴的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提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超出規定期間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要求保護其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

如果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過爲由對抗債權人的,該對抗理由成立。當然超過訴訟時效的,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的權利仍然可以得到保護。具體面言,在離婚時以非法手段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如果在對方發現後2年內都役有主張自己權利的,在超過2年後,侵權的一方自願履行的,權利受到侵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可以受到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財產分割以後,如果一方發現對方存在私自轉移財產等情況的,可以要求司法機關重新分割財產。但有關重新對財產分割的訴訟有效期是有時間規定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了訴訟的期限,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