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彩禮返三成是可以的嗎?

離婚之後彩禮返三成是可以的嗎?

一、離婚之後彩禮返三成是可以的嗎?

彩禮要回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沒有辦理結婚證;

2、雖然有結婚證,但是並未一起生活。

3、由於給付彩禮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則應該退還彩禮,但是必須離婚。

彩禮的本質是一種以結婚爲條件的贈與行爲,彩禮能否追回,要看是否有以下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例如,農村有很多家庭,爲了給兒子找媳婦,“砸鍋賣鐵”湊足鉅額彩禮,促成這樁婚姻。剛結婚倆月,新娘就以性格不合爲由,要求離婚。像這種情況,就可認爲女方借婚姻之名,強行斂財。

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最終結婚關係,不得已而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二、我國目前關於彩禮的改革

彩禮,源於西周的“婚姻六禮”,本來是一種婚嫁習俗,現在卻成了一些父母借女兒結婚斂財的藉口。

動輒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彩禮,讓普通百姓難以承受(尤其是農村家庭),因彩禮面臨分手或悔婚的例子屢見不鮮。

爲此,最新出臺的《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規定將彩禮這一種風俗上升到了法律層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並沒有禁止給彩禮

也就是說,女方不能要彩禮,但是男方可以給。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在可承受的範圍內,男方可根據當地風俗結合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給女方適當數額的彩禮。只要符合自願和適度原則即可

不過,女方以結婚爲由,強制性索要彩禮,或向男方索取鉅額彩禮,那可就違法了。畢竟,利用婚姻感情索取財物,背離了彩禮的真正意義。

彩禮問題一直困擾着很多情侶,尤其是對男方。結婚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影響到一個人的一輩子,希望大家在作出決定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如果兩個人只是訂婚,沒有結婚支付彩禮的一方是可以把彩禮要回來的,但是如果雙方已經結婚並且有婚姻生活,那麼彩禮是無法要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