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行爲合法嗎

索要分手費行爲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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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現實中都看到過,情侶之間分手的一方會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的情況。那麼,從我國法律角度來分析,情侶分手之後,一方索要分手費行爲是否合法呢?要是合法的話,自然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索要分手費行爲合法嗎

“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彙,但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於分手費的規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判斷法律行爲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着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之後,再認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爲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決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爲結束雙方關係的條件,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於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分手費”並不屬於民事法律所調整的範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爲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係應當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二、分手前送的財物能否要回

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二)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三)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爲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四)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五)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爲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並沒有要求情侶在分手的時候,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分手費。但此時要是雙方協商約定了分手費的話,則也是可以的。因此,關於分手之後一方索要分手費行爲,嚴格來講是不合法的,但也不能說法律就不允許當事人之間進行這樣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