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法律依據有嗎

索要分手費法律依據有嗎

有的男女在戀愛期間愛的死去活來,雙方都付出了較大的心力。要是日後分手的話,難免會有一方心有不甘的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那麼,在戀愛關係當中索要分手費,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介紹。

“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彙,但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於分手費的規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判斷法律行爲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着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之後,再認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爲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決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爲結束雙方關係的條件,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於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分手費”並不屬於民事法律所調整的範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爲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係應當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綜上,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關於分手費的相關規定。要是男女在分手後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的話,則法院是不會支援的。另外,如果雙方是自願協商一致後支付分手費的話,那麼通常視爲雙方就分手費達成了協議,此時該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