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分手費在法律條例裏並沒有,在婚姻關係結束時補償給對方的也不能稱之爲分手費,但也區別於財產分配。男方在離婚的情況下承諾了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約定。那麼法院是會支援補償約定的法律效力。這指的是結婚和離婚情況下。那麼情侶分手,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我們來看一下案例:

藍某在其他城市創業認識了前女友邵女士,倆人共同生活了8年。期間男方事業有成。名下好幾套房,有爲數不少的存款。現在男方要與女方分手。男方承諾並且寫下了分手補償贈與的證明,贈與女方兩套房,並且支付給邵女士50萬。但是男方在支付女方5萬後就沒有動靜。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履行條約,但男方拒不支付費用。女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男方按約定協議繼續支付剩餘款項。法院的依據是既然已經支付了5萬元,那麼就履行了該協議部分約定,所以自然就是有效協議。這是法院支援的分手費。如下還有其他案例比較特殊,是法院沒有支援分手費一說的案子:

小張來自湖北,今年35歲,前往上海打工。在上海當地認識了一個50歲的已婚男人老王,並與其發展成地下情人。老王自己開了一家小門臉,小張經常光顧小門臉。後來老張的媳婦找到了小張,讓小張離開老王,但倆人並未分手。後來小張懷有身孕,老王讓其打胎。小張不肯,就讓其與自己達成分手協議,女方打胎,男方支付女方20萬。用來調養身體以及分手的精神賠償。拿到錢後女方自然會去醫院打胎。男方老王在簽下協議後並沒有履行支付20萬。小張眼看肚子越來越大,於是將老王告上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駁回小張訴訟請求。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首先是女方違背了婚姻法規定,明知對方已婚還與其發生婚外情。應當被譴責。這種情形下形成的分手費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透過這兩個案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分手費的形成首先要基於男女雙方合理合法的情況下,並且是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

其次分手費也屬於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一但達成協議就應該履行約定。

各地法院在審理情侶分手費的問題上依據的各地法律相關條例各不一樣,但是基本都會按照社會的公序良俗與法律相結合而判決。有悖相關法律的分手費都不會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