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院收養棄嬰

社會福利院收養棄嬰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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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院收養條件

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收養的對象,是爲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裏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爲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