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送養棄嬰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的福利院是指民政部門設立的專門收容、撫養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社會組織。那麼福利送養棄嬰的條件有哪些?下面是本站整理的一些資料。

福利院送養棄嬰的條件有哪些?

福利院送養棄嬰的條件有哪些?

1、福利院作爲送養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2、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關於福利院送養棄嬰的條件,還有作爲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大概就是這樣的。無論送養者還是收養者都要爲一個小生命負責,應該考慮清楚謹慎相待。一些不明白的細節問題,建議找正規法律機構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