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受婚姻法保護麼?

一、事實婚姻受婚姻法保護麼?

事實婚姻受婚姻法保護麼?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經合法登記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應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特別是廣大農村存在的未經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這種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予以有條件的認可,事實婚姻因此而存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後,即便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不再屬於事實婚姻而是同居關係。由於事實婚姻是國家法律對特殊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關係的認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二、法條依據:

我國《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在婚姻法中規定男女雙方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但是在當今社會中也是會有許多情侶以夫妻的名義進行同居,但是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那麼這一種情況在法律中也是會被認定是事實婚姻,那麼在處理事實婚姻的相關爭議時也是會參考法定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