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未登記受到法律保護嗎?

一、事實婚姻未登記受到法律保護嗎?

事實婚姻未登記受到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法律予以保護;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爲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當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或者是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都是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但是在1994年之後婚姻法也是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規定,事實婚姻的關係也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爲了更好的保障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避免存在非法同居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