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囑的程序是什麼?

繼承遺囑的程序是什麼?

一、繼承遺囑的程序是什麼?

父母可在晚年辦理公證遺囑,將遺產留給子女繼承,或者在晚年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予子女並辦理過戶手續,將銀行存款轉交子女保管。無子女家庭,夫妻之間可相互辦理公證遺囑,將遺產留給對方,或者身體不好的一方提前將房產過戶至身體健康一方的名下,共同持有銀行卡並共同設定取款密碼。所有繼承人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放棄繼承的需要發表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處經審覈材料並經調查證明情況屬實的,爲繼承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就可以憑藉公證書到相關部門辦理繼承過戶的手續了。

二、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注意事項

(一)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三)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民法典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係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於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爲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五)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六)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餘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七)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在訂立了遺囑後也是需要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去執行,那麼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且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同時在遺囑中也是需要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如果在訂立的遺囑中有任何的違法行爲後該遺囑也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