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是誰,是怎麼確定的?

法定監護人是誰,是怎麼確定的?

在民法的規定當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自己的親生父母,當自己的親生的父母沒有辦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的時候,其他的有監護資格的人是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但是當監護人有爭議的時候,是可以起訴的,關於法定監護人是誰,是怎麼確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法定監護人是誰,是怎麼確定的?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爲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關於法定監護人是誰,是怎麼確定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的監護人是需要履行監護職責的,承擔一定的損害責任,當然監護人是不可以侵犯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