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侵犯生育權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一、夫妻間侵犯生育權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夫妻間侵犯生育權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侵犯生育權的救濟方式有外部侵權救濟和內部侵權救濟,有權利就有救濟,女性生育權的救濟是由於女性生育權受到侵犯,爲維護權利人在生育上的合法權益,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依據一定程序而採取的補救。

1、外部侵權的救濟

當國家機關侵害女性生育權時,對生育權的救濟主要時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具體行政行爲不合法或不恰當的,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也可以直接判決變更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

因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故意或過失致生殖健康受損的,可按侵害健康權身體權來對待,並要求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學原理,健康權和身體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然人擁有健康完整的身體就可以自然生育。健康也包括生育健康,由於他人的過錯致使自然人的生育健康受到損害,影響其正常家庭生活並導致精神痛苦,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因此,擔負行爲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時,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侵害公民身體權或健康權的民事責任。

2、內部侵權的救濟

就夫妻間侵害生育權的行爲,其救濟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

(1)、對有關生育權產生的衝突問題協商解決。生育權不是夫妻之間的身份權,而是夫妻各自享有的人格權。夫妻可以就生育權的行使達成新的協議,透過和解或調解的方法,在一方侵害了對方生育權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互相體諒,協商解決問題。

(2)、離婚。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權的行爲,極大地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卻已無法彌合的,或者雙方爲生育權的享有合行使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考慮離婚。在立法上應當將其作爲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生育只能是夫妻合意的行爲,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生育或一方私自處分生育權的行爲都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權。如果夫妻對生育權的享有不能達成合意,一方提出離婚,應當准許。

(3)、損害賠償。對配偶間侵害生育權的行爲,當準予離婚後,受害方還可提出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一般的侵權行爲救濟方法。

女性生育權應當依法收到保護,救濟途徑也分爲外部侵權和內部侵權,無論那種侵權方式,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侵權行爲的構成主要體現在違法性、損害造成的後果、存在的因果關係以及主觀過錯,從這幾種類型進行救濟。

二、夫妻有哪些行爲侵犯了對方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爲: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爲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爲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也就是說,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性質上,生育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人身權範疇,同時生育權也是一項自由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論上,生育權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於說就是對等的。

權利的平等不是對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離。由於生理特性的差異,男女雙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負擔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是無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獨自承擔更多的艱辛和風險,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其特點爲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不需要他人行爲的介人,權利的相對人有不作爲、容忍的義務,但不需作爲。人格權屬於支配權,因此生育權當然是支配權;同樣,由於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權的實現都依賴於對方的配合,所以這也容易讓人產生生育權是請求權的誤解。

當生育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賠償造成的損失,侵害生育權的行爲,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爲,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作爲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