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傷殘鑑定申請

交通事故如何傷殘鑑定申請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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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做傷殘鑑定

1、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比較合適

損傷治療初期可能好轉可能惡化,因此需要有一個醫學觀察期,以達到穩定狀態,一般損傷最少三個月以後纔可以評殘,顱腦損傷嚴重的需要六個月以後。法律沒有具體明確的鑑定時機的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法醫說的三個月到六個月,是醫學臨牀上的經驗習慣,屬於是醫學上的規定。

當事人應該把握傷殘鑑定的時機,在期限屆滿的同時,及時申請鑑定,因爲隨着時間的推移,傷者的病情會逐漸恢復,如果不及時鑑定,可能使本來能夠評定傷殘的,評不上傷殘,或評定的傷殘等級降低。

2、交通事故構成傷殘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傷殘確定標準主要依據造成受害人器官部分或全部功能喪失,即不僅傷而且殘,只有致殘後,纔可能構成傷殘。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構成傷殘,是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醫院。根據本律師的經驗,只要有以下情況的,一般都能構成傷殘。1、肋骨骨折四根或以上的;2、骨折後動了手術,打了鋼釘或者是鋼板的;3、半月板受損,動了手術的(有的沒有動手術,也可以鑑定上)。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的標準,具體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2年12月1日發佈並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員傷殘評定》。

3、如何確定傷殘鑑定的項目

傷殘鑑定的項目有:傷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後續醫療費鑑定、三期鑑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對於醫囑上寫明需要進行二次手術的,但當事人又想盡早起訴的,可以申請後續醫療費鑑定。

4、如何選擇鑑定委託人

交通事故案件中,傷殘鑑定是關鍵環節,不僅選擇鑑定機構非常重要,而且如何選擇鑑定委託人也是非常有技巧的,傷殘鑑定的委託機關有兩種選擇。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情況下,肯定是需要根據造成原實際傷害來進行傷殘鑑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爲了確保傷殘鑑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一般都需要在人員醫療救治結束後進行,避免在沒有得到安全醫療的情況下傷殘鑑定的誤差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