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夫妻戶口隨遷條件

廣州夫妻戶口隨遷條件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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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戶口配偶隨遷條件是什麼樣的?

一、入戶條件
  符合下列廣州戶口配偶隨遷條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此類屬於就業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到我市的職能部門,請按照管轄其就業及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一)配偶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資格、進階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且夫妻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
  (二)配偶在本市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可追溯到1998年),且夫妻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
  (三)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具有進階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四)配偶領有市殘聯核發的《廣州市殘疾證》(指一、二級殘疾證)或區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五)夫妻雙方中男方年齡超過60週歲、女方年齡超過55週歲的。
  (六)男方年齡超過60週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週歲,另一方年齡超過30週歲,結婚年限滿1年的。
  (七)外地農業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結婚,申請來市投靠配偶入農業戶口的。
  (八)對不符合本條第(一)至第(七)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6年的。
  (九)丈夫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後,其本人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且其達到本條第(八)款規定的夫妻投靠入戶結婚年限的,可申請入戶。
  (十)上述(一)到(九)項中,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入戶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