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已經遷出宅基地如何補償

戶口已經遷出宅基地如何補償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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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已經遷出宅基地如何補償,可以補償嗎

戶口遷出後則不享受原村集體村民待遇,故宅基地也不再給劃分,依據實際操作的經驗,農村的宅基地已劃分的通常不再收回,故小兒子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爲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覈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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