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後遷戶口還要監護人嗎?

一、18歲以後遷戶口還要監護人嗎?

18歲以後遷戶口還要監護人嗎?

不需要,我國公民從出生到成人都需要一個正確的監護人,當然普遍家庭是由父母作爲監護人,對於離異家庭監護人的選擇是至關重要的,監護人對於人的成長影響是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而被監護的對象往往是指未成年人,且監護的期限是到18歲成年。因此18歲以後是不需要監護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怎樣來確定監護人?

對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法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由此可知,監護人通常是分配給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也就是未成年。或者限定性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人,這種情況通常是針對精神病人,只有這兩種,他們無法透過自己來做出一些具備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爲,才需要監護人來帶他們做出,而且監護人需要監管,他們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已經滿18歲,就是成年人就不在需要監護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