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減輕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減輕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1、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包括除外責任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縮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二、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情況有哪些

具體包括下列情況:

(1)謊稱: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2)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年齡誤保。年齡誤保,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限制,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自合同成立滿兩年不得解除;

(4)故意造成財產保險合同,解除合同,不賠不退。

(5)故意製造人身保險事故

①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②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死亡: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6)自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滿兩年後自殺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保險人一般是法人,公民是不能夠作爲保險人的,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合作社等等。保險簽訂的合同一般是屬於格式合同,因此格式合同中如果存在免責條款,是需要做出特別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