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特徵

經濟仲裁特徵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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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具有哪些特徵

 1、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進行仲裁的雙方當事人的仲裁關係是建立在他們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係基礎上的,根據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特點,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須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第2條明確規定仲裁只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糾紛。如果某一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那麼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着上下級關係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因而也就不能按照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rn  2、當事人之間必須訂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會受理仲裁申請,仲裁庭不能裁決糾紛案件,亦即沒有仲裁協議即沒有仲裁,也就不可能有仲裁當事人,所以仲裁協議是仲裁當事人產生和存在以及進行仲裁程序的基礎。rn  3、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必須具有可仲裁性。糾紛具有可仲裁性是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糾紛所特有的屬性。即不具有可仲裁性的糾紛,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該糾紛就不能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當事人也就不可能成爲仲裁當事人。rn  仲裁當事人有其特定的稱謂。依法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人,被稱爲仲裁申請人;對方當事人被稱爲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稱爲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rn  仲裁當事人與仲裁參加人、仲裁參與人不同。仲裁參加人除包括仲裁當事人以外,還包括仲裁代理人。仲裁參與人除包括仲裁參加人以外,還包括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關於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第三人,我國仲裁法未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