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特徵

經濟仲裁的特徵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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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的特徵是什麼

經濟仲裁的特徵:

第一,仲裁機構屬於民間組織,其成員多爲各行業的專家。由於民事糾紛與商事糾紛往往涉及專業知識領域,因而聘請相關行業的專家擔任仲裁員有利於案件的正確處理。

第二,仲裁系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式,這就能使雙方更容易接受仲裁的處理,自覺執行裁決。

第三,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僅耗時少,而且費用低,與訴訟制度相比,對當事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四,仲裁一般不實行公開審理,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不願泄露的商業祕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