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頭支票追索權如何行使
1、支付簽發人開空頭支票,造成持票人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簽發人行使追索權,要求支付欠款。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爲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二、什麼是空頭支票
1、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2、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帳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
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爲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支票簽發人開空頭支票,持票人請求付款後被拒絕的,持票人就可以向支付簽發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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