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仲裁條款無效

保險合同仲裁條款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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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只要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仲裁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一般來說,仲裁協議有了主要內容但不完整,沒有上述三種認定無效的情況的,可以認定有效,但通常需補充完整後才能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