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效力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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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怎麼約定


當事人協商決定:出現了合同爭議後,將合同爭議交由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這樣的合同約定就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的約定目的在於,合同如發生爭議,將合同爭議交由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來裁決,排除了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實務中約定仲裁條款,多是由於看重仲裁一裁終局,週期較短,或是對司法裁判沒有信心而特別約定進行仲裁。仲裁的費用,並不低,在我國現在的情況下,也不見得效率高。

法律對仲裁條款的約定是非常嚴格的,實務中約定無效的情況非常常見。常有約定“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顯然是無效的。仲裁協議,核心的是要選定,特定的欲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