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主要的焦點是什麼?

如果個人想承包工程,首先得和建設單位簽署個人工程承包合同。在實踐過程中,經常發生因合同無效導致個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的事件。那麼個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本站小編透過這篇文章來給大家簡單描述下。

個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主要的焦點是什麼?

一、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哪些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爲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爲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個人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爲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

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爲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爲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範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麼,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爲。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爲由請求合同無效。

因爲建築工程一般涉及的金額比較大,一旦發生糾紛,有時候很難處理。個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主要的焦點是合同的有效性上。因爲如果合同有效,就受到法律保護,那麼雙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來解決糾紛,雙方商議、仲裁乃至訴訟都可以。換過來說,如果雙方簽署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那麼糾紛處理就相對複雜了,需要相關專業法律人士來協助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