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什麼?

高溫補貼發放制度是我國勞動法上爲了彌補勞動者在夏天高溫下工作而設立的一項利國利民的制度。依照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員工在高溫下工作,就必須發放高溫補貼,但是高溫補貼並不是到了夏天就必須發放的。比如蘇州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什麼呢?

蘇州高溫補貼發放條件是什麼?

一、蘇州高溫補貼發放條件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江蘇省高溫費發放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分別是6月、7月、8月、9月。

蘇州高溫費標準與江蘇省同步。蘇州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在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高溫天氣裏安排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分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但是在蘇州領取高溫津貼可是得滿足兩個條件的:

條件一:室外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室內達到33℃以上

條件二:有3個以上高溫天

二、未按規定發放高溫費的單位將受到處罰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發放,那會受到什麼樣的懲處呢?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還有兩點需注意:

1、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2、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屬於違法行爲!

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屬於違法行爲。如果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工作的,或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高溫費的,逾期未改正,將給予行政處理,並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只有夏天的天氣符合規定的溫度條件纔可以領取高溫補貼。另外,其實我們不難發現,國家並不會因爲勞動者是弱者就一味地偏袒保護,設定高溫補貼發放條件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