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空調沒有高溫補貼嗎?

一、企業有空調沒有高溫補貼嗎?

企業有空調沒有高溫補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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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空調也有高溫補貼,按全國及浙江省的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故上述勞動者在室內有空調,並且把室溫降至33℃以下的,是不需要發放高溫津貼。

但是筆者有一個疑惑,如果不是在高溫環境工作,則不需要發放高溫津貼,那麼爲什麼還需要做“高溫作業工人”、“非高溫作業工人”、“一般工作人員”的區分?

筆者查詢到相關案例 ((2015)衢江民初字第183號),關於高溫津貼部分法院是這麼認爲,被告提出勞動者(賓館客房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舒適,不應當享受高溫津貼。本院認爲,高溫津貼的發放是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月份工作爲標準,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爲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故勞動者要求被告支付高溫津貼,符合法律規定,單位應支付勞動者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的高溫津貼數額爲145元/月×(1 4 3)月=1160元。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不符合高溫作業的環境,還是應當支付高溫津貼的。

二、高溫補貼的仲裁時效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溼(相對溼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溼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很多單位在辦公場所都會安置空調,對於任何的職員而言,無論其辦公地點是否有空調,只要溫度已經超過了33攝氏度,此時就可以獲得高溫補貼,並且不管崗位的高低,可以獲得的高溫費的數額都是一樣的。任何職員,一旦確定自己應該獲得但是單位卻沒有支付高溫費,此時就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