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勞動法高溫補貼管理方法是怎樣的?

我國的高溫城市免不了有深圳,一到夏天氣溫非常高,汗流浹背,然而有些人必須工作,所以相關部門爲了獎勵這些辛勤勞作的人們,特別發放深圳勞動高溫補貼,不得拖欠。爲了督促相關單位遵守相關規定,那麼深圳勞動法高溫補貼有什麼管理方法?請看下面所述。

2021年深圳勞動法高溫補貼管理方法是怎樣的?

深圳勞動法高溫補貼的管理方法

第一條:爲了規範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儲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深圳勞動法高溫補貼的管理內容了,相信各位讀者已經瞭解了。總之在2017年六到十月之間從事高溫作業的工作者可得到相關補貼,倘若用人單位拖欠,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如果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律師提問,他們會爲您解答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