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多少錢?

從2012年開始,我國透過頒佈的防暑降溫條例明文規定了高溫補貼,要求企業在每年的高溫天氣中對職工發放這筆錢。按照規定,高溫補貼應該計入職工的工資總額,但是不能算作最低工資標準中。一般來說,高溫補貼的發放期限是四個月左右,那麼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多少錢?我們一起跟小編做個瞭解吧。

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多少錢?

一、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多少錢?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 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 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 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二、單位不發放高溫季節津貼,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透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高溫補貼是否可以用飲料代替?

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也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透過上面這篇文章,大家應該對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多少錢有了基本瞭解。在國家的檔案中,規定高溫補貼的標準是每月60元。這個只是國家層面的要求,各個省份可以制訂當地的發放標準,按照現在的標準來看,很多省份的高溫補貼標準都提高到了每個月2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