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稅前抵扣合理嗎?

稅前抵扣指的是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高溫津貼稅前抵扣合理嗎?每年大概六到九月,政府規定企業應給室外高溫環境工作的員工發放高溫補貼,以現金形式發放,不得用防暑降溫物品代替。關於室內員工是否發放補貼,企業可自行規定。以下是關於稅收的法規和相關分析,僅供參考:

高溫津貼稅前抵扣合理嗎?

一、現金補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可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且該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第(二)款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按照各省市規定發放100到200元左右不等,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

因此公司發放降溫墊給員工,在所得稅方面應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爲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以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做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並調整視同銷售成本。

當年企業發放的福利費總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二、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取得的高溫費需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給員工發放福利之時不能一味地在“職工福利費”上列支,稅前扣除是否規範,是否到位,應重點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1、是是否單獨設定賬冊覈算;

2、是支出是否符合開支範圍;

3、是是否在工資總額的14%限額內扣除;

4、是計算稅前扣除限額的工資總額是否合理;

5、是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是否是合理的、真實的,入賬的憑證是否合法,只有符合相關規定的福利費纔可稅前扣除。

高溫津貼應每月發放,屬於福利的一種,關於福利費扣除的法規規定了准予扣除的情形。企業發放總額不超過規定比例時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高溫津貼也在個人所得稅規定範圍之內。若企業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用消暑物品代替,可撥打12333舉報或走法律程序。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