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減少高溫補貼勞動者怎麼維權,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高溫補貼是一項對在高溫情況下工作的勞動者的一項福利待遇,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動但單位都會按照國家的要求向勞動者發放相應的高溫補貼的,有些勞動單位可能會少發甚至不發高溫補貼,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單位減少高溫補貼勞動者怎麼維權,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減少高溫補貼勞動者怎麼維權,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一、單位減少高溫補貼勞動者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減輕工作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高溫補貼的標準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爲: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其實對於勞動單位不及時的按照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的標準來發放高溫補貼或者是以各種方式減少高溫補貼的發放的話,那麼勞動者是可以透過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