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6個月了還能仲裁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職工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認定員工屬工傷的。
用人單位和員工或親屬對工傷決定有異議或不服者,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持有異議的。
勞動仲裁是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按照規定,職工應該在權益受到侵害後一年內發起勞動仲裁,具體時間沒有規定,任何時間段都可以。
因此,工傷認定六個月才能仲裁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等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雙方在賠償方面有異議的,職工可以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馬上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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