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工沒有工傷保險如何賠償
臨時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實際中,當前法律上並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所以,即使是短期內用工,用人單位用工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爲由拒籤。
並且,按規定,在勞動者入職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可以約定試用期等。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齊全的,但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勞動合同依然成立的。
另外,臨時工享有和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資。
同時,臨時工也享有帶薪年假,帶薪病假等福利。
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的,符合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建立勞動關係後,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對已經正常發放的一倍工資排除。
所以,雖然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期限不長,但是臨時工有法定的權利以爲,對員工福利也可以積極爭取。
一旦跟公司之間溝通不良,雙方產生較大爭議,並且涉及多個臨時工的話,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等維權。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給臨時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沒有購買的,臨時工出現工傷後,由該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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