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傷認定能被才員下崗

在單位工傷認定能被才員下崗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單位工傷認定能被才員下崗的相關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職業危害 工傷 不得 解除 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分析意見: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鑑定後,按照規定予以經濟補償和工傷待遇後,方可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