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單位能夠開除員工

在哪些情況下單位能夠開除員工

在用人單位開除員工的情況下,不用提前30日通知員工,同時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開除行爲是可以馬上尚小的。但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也是不允許單位隨便開除員工的,此時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情況才行。那到底在哪些情況下單位能夠開除員工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哪些情況下單位能夠開除員工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纔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爲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二、開除員工爭議怎麼處理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爲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爲不予受理的理由。

開除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檔案有《企業職工獎懲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等等。此外,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在不符合單位能夠開除員工的情況時,若單位一意孤行將員工開除了的話,這時單位的行爲是違法的,就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作爲員工也要知道在單位違法開除的時候,自己可以採取怎樣的措施來進行維權,這樣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