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辭退員工

一、單位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辭退員工

單位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辭退員工

企業雖然有權利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但是員工有以下6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屬於被“特殊保護”羣體,企業都不可隨意辭退!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擔任專職的工會主 席、副主 席或委員的;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員工正處於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二、被公司辭退後賠償標準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用人單位非法辭退行爲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日常中,如果出現被公司無故辭退的情況,可以主張向所在的公司索要經濟補償,或向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勞動者)的幾種情形,但是用人單位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和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要是公司違法辭退勞動者的話,按照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