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什麼情況下給員工辭退證明?

一、單位什麼情況下給員工辭退證明?

單位什麼情況下給員工辭退證明?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上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勞動法辭退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勞動者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隨着勞動合同法以及其它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的施行,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是越來越強,當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後也是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證明可以攜帶勞動關係證明和交接證明等材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