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如何認定工傷事故責任

工傷認定中如何認定工傷事故責任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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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責任認定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佈了《工傷保險條例》,確定了我國工傷事故保險責任處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方法。這是自1951年發佈、1953年修正《勞動保險條例》以來第一次作出的具體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的行政法規。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曾經公佈《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這只是一種行政程序的規定,並沒有對工傷事故的處理作出實質性規定。1994年國家立法機關制訂了《勞動法》,只是在第73條規定了工傷事故享受保險待遇的一般原則,也沒有規定具體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形成了處理工傷事故糾紛時,舊的法規不能適用,新的法規沒有規定的局面, 實際上造成了無法可依的局面,對於保障廣大職工的權利是不利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與現實的操作有重大改變,因此有必要進行詳細研究,對工傷事故保險責任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作出明確的闡釋,以便在實踐中準確適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 以上則是關於工傷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