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時間卻不炎熱高溫費可以發嗎?

規定時間卻不炎熱高溫費可以發嗎?

夏日炎炎,到處都冒着熱氣,連僅有的風吹來都是熱風。在這麼熱的天氣下,有一批勞動者堅守自己的崗位在戶外勞作着。國家透過制定法律法規來維護戶外勞動者的權益,高溫費就是其中的一種措施。有人問小編高溫費可以發嗎?接下來請隨本站來了解一下高溫費的相關內容與規定。

高溫費可以發嗎?其實毋庸置疑,高溫費必須發。

一、勞動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一條每年7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向露天作業的員工發放高溫保健費。高溫保健費按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保健費不計入工資總額。

第十二條每年5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情況按下列規定向員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一)清涼飲料應爲含鹽飲料,含鹽飲料包括鹽汽水、茶水、中藥和各種湯類,含鹽濃度應爲0.1%—0.3%;

(二)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清涼飲料在冷卻、運輸及供應過程中的衛生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防止污染,保證清涼飲料的清潔衛生。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安排員工停工或縮短員工工作時間的,應按規定支付員工工資。第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員工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損害員工權益的,員工有權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解釋說明

由以上條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

1、高溫補貼必須發放

2、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3、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4、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透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三、其他規定

1、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2、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3、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爲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如上所述,對於高溫費可以發嗎這個問題已經闡述透徹了。高溫費就是用來發放給員工的津貼,如果你符合發放高溫費的對象條件,那麼你就有權利接受高溫費,高溫費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如果你所在的企業單位沒有給予你你應有的高溫費津貼的話,你可以去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