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扣工資多少錢?

一、事假扣工資百分之多少錢?

事假扣工資多少錢?

禁止扣工資,應當根據約定的標準來進行認定,並且與勞動者協商處理,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總工資除以22,(週六週日除去,只按工作日計算。)乘以你請假的天數,就是應扣的工資。你那個22應該是包括週末的吧,要不就應該是整月沒上班了。但實際上,每個公司都有他不同的計算方法。有的公司就是總工資除以30(或31,看當月實際天數而定),然後再乘以你請假的天數,就是應扣的工資。

二、具體情況

1、上班遲到要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用人單位可以透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進行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但用人單位要慎用此項獎懲制度,並且要注意:一是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要經職工討論,要公示或者告知職工;二是內容應具有合理性,明顯缺乏合理性的獎懲制度也會影響其合法性;三是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比如不能違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歧視。

同時,員工在遭到公司的“樂捐”等違法處罰時,應勇敢站出來,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勞動者還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面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銷售任務未完成要扣工資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該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完成了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也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怎樣約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

3、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被扣工資合法嗎?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工資作爲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如果私自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的,是構成了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