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有什麼保護

女職工孕期有什麼保護

女職工在生理上與男職工有很大的不同,而正是因爲這一點,法律上對女職工的權益是多加保護的。其中包括生理期、孕期以及產期等的保護。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法律對女職工孕期有什麼保護。

女職工懷孕期保護具體規定如下: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係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範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處於懷孕期的女職工身上肩負着養育後代的重任,如果單位因此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或安排其從事一些禁忌勞動的話,很有可能在女職工身心受到影響後導致流產。爲了讓懷孕女職工安心生產,法律規定了四方面的權益對其進行保護。要是你所在的單位隨意侵犯你的合法權益的話,可以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本站在線律師來爲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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