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同部門具備不同的行政職能,其中幹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組織部門負責,工人管理及社會勞動保障等方面由勞動部門負責。目前身份仍是影響我國人才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具備明確身份的人員還不能隨意流動。
幹部身份是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僅在一些情況下還有用,比如報考公務員,一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稱的認定、評定,工齡的審覈等也和此有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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