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入職時可以隱瞞已婚嗎

自己在入職時可以隱瞞已婚嗎

一、自己在入職時可以隱瞞已婚嗎?

可以,婚姻與否跟單位是否錄用沒有直接聯繫,入職後沒有必要特意告知單位真相的。只是一些特殊崗位對婚姻狀況會作一些規定而已。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有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行爲都屬於欺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資訊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爲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2、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二、什麼情況屬於被無償辭退範圍?

那是不是處於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爲,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一般的工作崗位不會因爲員工是屬於已婚狀態就直接辭退,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用人單位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事實上,生活中和勞動關係當中的很多特定情形之下,自己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出了一些對他人並沒有任何損壞和惡意的謊言也無需大驚小怪,勞動關係當中的很多事情也是要學會靈活處理對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