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代通知金是平均月工資嗎?

賠償代通知金不是平均月工資,而是上個月的工資標準。

賠償代通知金是平均月工資嗎?

代通知金的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爲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隨着勞動法的不斷深入橫向和縱向發展,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者之間的矛盾在不斷得到解決。在用人單位的用工決定違背自身利益時,勞動者要及時利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減少自身損失,爭取到應該有的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