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期間開除員工可以嗎?

一、病毒期間開除員工可以嗎?

病毒期間開除員工可以嗎?

病毒期間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開除員工的司法解釋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行爲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纔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爲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病毒期間,員工和公司的工作和生產經營都受到了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公共安全事故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只有存在嚴重違法的情況纔可以開除員工。